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镇**村**街**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街**号**号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因与被害人马某乙等人存在债务纠纷,在本市天桥区***街**号**宾馆内,非法限制被害人马某乙等人人身自由,具体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5年10月马某乙夫妇经营的**宾馆由黄某某经营使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某以不还钱就找马某乙之子马某甲为要挟要求马某乙到**宾馆,在**宾馆内先后数十次非法限制马某乙人身自由或者非法限制马某乙及其妻子孙某某、债务担保人秦某某人身自由。
2.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某以不还钱就找秦某某家人为要挟要求秦某某到**宾馆,在**宾馆内先后数十次非法限制秦某某人身自由。
3.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邢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害人卢某某系邢某某的债务担保人。2016年因邢某某欠款未还,被告人黄某某在**宾馆内先后多次非法限制卢某某人身自由、扣留卢某某车辆;后以扣留卢某某为要挟要求邢某某到**宾馆,非法限制邢某某人身自由。期间黄某某对邢某某有殴打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收条等;2.证人马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秦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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