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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县**乡**村**队**号,住大祥区**街**楼**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837398****。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份被一名叫“王丽”(另案处理)的女子骗入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工程公司家属楼7楼701号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窝点。2020年7月15日左右,受该传销组织成员“汪子洋”(另案处理)的指派,黄某某协助“汪子洋”管理传销组织**街**公司家属楼7楼701号窝点,主要是负责保管该窝点房间大门钥匙和看守房间里面的人防止逃跑。被害人赵某某被骗入该传销组织窝点后,于2020年7月30日向黄某某提出外出购买洗漱用品,遭到黄某某的拒绝,因赵某某仍然要求外出,被“汪子洋”、黄某某等人强行按到在地上,用毛巾堵住嘴巴,并对赵某某进行了恐吓。被害人朱某某、冷某某被骗入该传销组织窝点后,一直被拘禁在窝点房间内,人身自由长期被非法限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朱某某、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传销组织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受传销组织骨干成员的安排,积极参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认定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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