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1998年6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8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材料,同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某雪”、“某松”、“某龙”等人(均另处理)将被害人覃某某带至柳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云头村一出租屋,采取殴打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偿还债款。一个多小时后,被害人偿还6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将其放走。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目无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怡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941****。保证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527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材料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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