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0********,汉族,大学文化,大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案发前暂住大荔**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76********,汉族,高中文化,大荔**有限公司后勤主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村**号,案发前暂住大荔**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大荔**有限公司车间班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案发前暂住大荔**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大荔县**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大荔县**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大荔县**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5********,汉族,大学文化,大荔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现住大荔**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江苏省盐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与大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荔**公司)副总经理金某某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大荔**公司为盐城**公司生产卫生纸。截止2020年8月底,盐城**公司拖欠大荔**公司货款237万余元,金某某遂联系张某甲协商解决经济纠纷。2020年9月3日,张某甲、于某某、张某乙等人驾驶黑色鲁QO****号别克牌小轿车来到大荔县**镇。2020年9月4日,双方协商未果,大荔**公司遂以涉嫌诈骗罪向大荔县公安局报警,大荔县公安局官池派出所遂将张某甲带走调查。2020年9月5日,大荔**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某、后勤主管李某某分别联系车间班长赵某某,让其纠集工人到官池派出所门口守候张某甲,赵某某遂带领车间工人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乘坐李某某驾驶的白色陕EO****号大众牌小轿车来到官池派出所门口,与黄某某、金某某一同守候张某甲。当日17时许,张某甲从官池派出所出来,金某某与张某甲进入**镇一家饭店吃饭,后张某甲以家里有事,遂与于某某、张某乙驾驶别克小轿车沿大华路准备到华阴市罗夫镇上高速回家,黄某某遂带领金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追赶张某甲。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白色陕EO****号小轿车在华阴市御温泉附近将张某甲等人驾驶的别克小轿车拦停,并让被告人金某某抢夺别克小轿车的车钥匙,让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将张某甲强行拉下车并带回大荔**公司。当日19时39分许,张某乙向华阴市公安局电话报警。当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将张某甲带至大荔**公司金某某的办公室。为讨要货款,进一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对张某甲进行看管,黄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与张某甲谈判,并让张某甲在拟好的协议、欠条上签字。期间,由于张某甲不愿在协议、欠条上签字,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先后用手击打张某甲脸部,被告人黄某某还指使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用胶带对张某甲进行捆绑。9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受黄某某指使,安排季某某、吕某某将张某甲带至装卸工宿舍看管,赵某某、田某某早上过来接替看管。当日11时30分许,华阴市公安局民警确定张某甲所处位置后从大荔**公司将其解救出来。
2020年9月6日,华阴市公安局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并于2020年9月7日对张某甲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主动到华阴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季永军、吕某某、田某某主动到华阴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金某某为索取公司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十六余小时,且有殴打、捆绑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吕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磊
2020年12月24日
书记员:张欢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季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起诉书》三十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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