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现住石家庄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号,打工人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孙某某(已判)纠集高某某(已判)、毛某某(已判)、贾某某(在逃)、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已判)、魏某某(已判)、潘某某(已判)、安某某(已判)、杭某某(已判)、赵某某(已判)等人,形成以孙某某为首要分子,高某某、陈某某、毛某某、黄某某为主犯,以非法放贷讨债为目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现已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一天上午7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茶城附近,孙某某伙同高某某、毛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杭某某带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一快捷酒店内,以索要欠款为由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下午,孙某某四人又胁迫杭某某到西安办理贷款未果。
二、2015年,因被害人李某某夫妻二人从孙某某处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为索要债务在当年年底前一天,孙某某指使高某某、陈某某将李某某从石家庄市桥西区**园带至汊河,并让其脱光衣服在汊河内浸泡。后高某某、陈某某将李某某带至一宾馆内进行看管。次日上午孙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将李某某带至其岳父家继续索要债务。孙某某、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砸门的方式闯入李某某岳父家中后非法搜查财产。在强迫李某某岳父承担债务后,孙某某又强迫李某某交出库房钥匙并伙同高某某、陈某某、杭某某、毛某某、黄某某搬空该库房内存放的价值千余元饮料。
三、2012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甲、孙某某等人明知被害人张某乙自身无还款能力仍多次向其高息放款。在张某乙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后,孙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汊河泡水等其他暴力手段向其索债。孙某某又组织陈某某、杭某某、毛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等人再到张某乙父亲张某丙家中,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迫张某丙替张某乙偿还债务。期间,张某甲明知孙某某逼迫张某乙偿还七万元,仍让张某乙向其再借七万元用于偿还该笔账务并支付更高额利息。2015年8月一天,杭某某等人将张某乙强行带至石家庄市体育大街威尼斯水世界一包房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杭某某等人恶意消费4000余元后离开威尼斯水世界。张某丙为解救张某乙被迫结清全部消费款。
四、2016年夏季一天,孙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将被害人穆某某、张某乙带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凯撒皇宫洗浴门口。张某甲赶到此地并在张某乙面前,殴打穆某某进而恐吓张某乙。孙某某等人胁迫穆某某向其前妻借款5000元用于偿还借款,后又挟持穆某某回到河北省**小区的家中。在穆某某家中,孙某某强行拿走“五星上将”手表一块,“佳能D400”单反相机一部。
五、2015年一天,在石家庄市槐北路市**宿舍1号楼2单元楼道内,孙某某、贾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由殴打郭某某。
六、毛某某在石家庄市北二环谈固大街**家园承租了该小区**号楼**室廉租房。2015年夏天一天,贾某某与毛某某见面后告知其为索要债务需借用该廉租房看管一债务人。在征得毛某某同意后,贾某某伙同陈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将被害人苏某某看管在廉租房内近20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7月15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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