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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2********,汉族,文盲,无职业,暂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街**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霞浦县**街**村**街**号家中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8场,吸纳周某甲、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周某己、周某庚、林某某、纪某某、周某辛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14年11月倒会,被告人黄某某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黄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297115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75678元。

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浙江省**县**镇**村一民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周某己、周某庚、林某某、纪某某、周某辛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6297115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5756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升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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