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本市鼓楼区**大街**号**楼的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淮门分公司先后担任团队经理、部门经理,对外以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入伙南京**新能源发展合伙企业、入伙南京**经济信息服务合伙企业、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江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众筹等项目名义,通过派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黄某某向二十余名投资参与人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35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0.05万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二板桥派出所投案。到案后,黄某某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专项审计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施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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