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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9********,汉族,初中,中共党员,驻马店市**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南段**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进行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以来,驻马店市**有限公司以投资确山县和驿城区**镇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1.5%至2%的月息做为回报,通过口口相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2015年上半年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正常支付利息和兑付本金。

被告人黄某某作为驻马店市**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为赚取利息差,介绍不特定群众存款。经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13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251.2万元,集资户已得利息34.2144万元,实际损失216.97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款合同、收据等;2.集资参与人陈述:集资参与人赵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黄某某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外材料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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