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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70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8年9月,赵某甲(已判决)以经营服装厂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和组织互助会的形式向薛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侯某某、陈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等50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94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65万余元,偿还本金7万余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债务。被告人黄某甲系赵某甲妻子,在赵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协助赵某甲出面向陈某甲、林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12人借款200余万元,并协助赵某甲组织互助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苍南县人民法院移送函、婚姻登记申请书、查封决定书、不动产查询登记信息记录、借条、交易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会单复印件、公司登记表、法庭阶段谈话笔录、民事诉状、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郑某某、林某某、陈某丙、周某某、白某某、黄某丙、侯某某、李某某、黄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同案犯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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