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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福州市长乐区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自己为会首,向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赤屿村及周边不特定公众组织八班民间互助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940841元,后因故无力经营倒会后逃匿,给众多参会会员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519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第一班会会值人民币300元,参会人员131名(含会首),2013年8月5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127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4167708元。

2、第二班会会值人民币300元,参会人员142名(含会首),2014年3月10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118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4158123元。

3、第三班会会值人民币300元,参会人员116名(含会首),2014年农历九月十六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89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2486500元。

4、第四班会会值人民币300元,参会人员109名(含会首),2015年农历三月三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64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1619515元。

5、第五班会会值人民币300元,参会人员131名(含会首),2015年8月15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64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1898215元。

6、第六班会会值人民币300元,参会人员131名(含会首),2016年农历三月五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46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1340640元。

7、第七班会会值人民币300元,参会人员136名(含会首),2016年农历三月五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28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811950元。

8、第八班会会值人民币300元,参会人员101名(含会首),2017年农历二月二十五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19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45819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第二中心小学附近出租房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大鹤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互助会合约、银行账户明细、通告照片、损失明细表等;

2.被害人薛某某等83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5.辨认笔录:高雪林、黄锦瑜对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6940841万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51994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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