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黄**,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乡**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底至2015年5月,被告人黄**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发展侯**、刘**等人为站干,宣称存取方便、利息高,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343.0818万元,其中以******协会名义对外吸收群众存款269.1968万元,兑付8.032万元,以******有限公司对外吸收群众存款73.885万元,兑付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监分局证明、营业执照、股金单、收据等书证;2、证人史*、刘**、刘**、张**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总额达343.0818万元,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2019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