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52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平顶山市**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院**号楼**号,无前科。2019年5月27日,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民警在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嘉联宾馆将黄某某抓获,于次日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于2019年6月1日押解回平顶山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任平顶山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认购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上海**股权投资中心、上海****股权投资中心、上海****股权投资中心的股权基金份额为诱饵,许以高息,招收董某某等业务员在平顶山市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平顶山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确权登记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总金额16559000元,涉及人数79人。经确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为14436322元,涉及人数79人;审计确认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1655.9万元,涉及人数79人;审计确认累计支付出资客户利息3917301元;扣除审计确认的累计支付出资客户本息3917301元后,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12641699元,涉及人数79人。
2019年5月27日,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文华路派出所在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嘉联宾馆**房间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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