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将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将乐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黄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其经营的“将乐县泉兴糕饼厂”生产月饼购进材料、设备资金周转,以及经营红酒、经营水泥、投资水利工程、在泉州办厂等需要资金为由,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承诺支付1.5分至6分不等的月息作为回报,先后向高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等56人非法集资,所吸收资金部分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和消费,以及前期借款利息及欠款。自2012年4月,黄某甲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逃离将乐藏匿,后集资参与人因无法联系到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厦门良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鉴定,2006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黄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5857150元(以下皆为人民币)。2012年10月11日,将乐县公安局接到集资参与人报案后进行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追逃。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思明区将黄某甲抓获。到案后,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借款借条、无吸收存款资质证明、个体商户信息、银行流水信息等书证;2.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34人的陈述;5.辨认、冻结等材料;6. 厦门良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585715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启群

    检察官助理:温雪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共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