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黄恒,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原系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恒注册成立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恒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向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投资项目管理(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黄恒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宁夏**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为由,招聘本地人员邵某某等人为该公司业务员,通过制作发放宣传彩页、搞大型宣传活动、口口宣传等方式,在人员密集的广场、集市、小区发放宣传彩页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不特定群众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中卫市沙坡头区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67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恒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李某某等人于2018年4月8日报案至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该局经过审查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4月4日将黄恒抓获。
3.投资人证人证言、投资合同、鉴定意见,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数额为3067150元。
4.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宁夏**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被告人黄恒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金额为30671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恒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黄恒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恒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玖拾伍册,司法鉴定意见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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