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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经其上线曾某某(已判刑)发展,开始投资名义上为IMFMC公司的“炒外汇”生意,为从中赚取利差及获得曾某某许诺的IMFMC公司挂牌股,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下,仍对外公开宣传曾某某在做“炒外汇”的生意,投资者采用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投资,每个月可获得投资本金3%至6%不等的投资分红,投资人民币32.5万元以上进行开户后便可获得每月12.5%的高额收益,以此吸收到汪某某、祁琪琪、黄文明、黄文良、吴月霞、吴某某、周萍萍等16名不特定对象款项合计人民币853.55万元,上述投资款均汇入被告人黄某某的相关银行账户,再由被告人黄某某转账至曾某某指定的账户中。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肖某某16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柒册及补充页肆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玖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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