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林地种植玉米,被侵占林地植被遭到破坏、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污染。经现场勘验,被侵占地块面积14.55亩。案发后,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林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虹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