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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镇,住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季,被告人黄某某在**镇**村西南承包地块内林间种植农作物葵花,种植面积为120363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涉案地块全部为林地。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黄某某占用林地种植葵花面积为120363平方米,折合180.54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严重毁坏,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此页无正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取保候审的处所;电话:1564755****;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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