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68********,住那坡县**乡**街**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4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百合乡百合村“西盖”坡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开挖公路。经广西林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黄某某在“西盖”坡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鉴定:林地总面积为0.55公顷(8.36亩),其中国家一级公益林地面积5.22亩,非公益林地面积3.1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原卷二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