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克家、钱文清,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黄某某名义,通过招投标向本市**镇**村**村民小组承租位于本市**镇**村“**(土名)”农用地,面积为21587.24平方米(合32.38亩),年租金为39万人民币。自2012年8月起,未经依法批准,黄某某伙同刘某某擅自对该地块进行硬底化建设并搭建简易厂房,造成该地块表面已没有耕作层土壤,经广东**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土名)”地块已被严重毁坏,农用地的耕种条件已经被完全毁坏。承租期间黄某某、刘某某将该地块划分出租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用于非农用途,从中获利,其中黄某某获利约19.5万元。
2019年3月1日,东莞市公安局接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移交的黄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8日经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移送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分析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航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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