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思**采石场投资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思**采石场位于思南县**镇**村**组,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黄某某,2014年该采石场办理了0.7616公顷的林地使用手续。2016年7月该厂又以租用的形式从农户手中租赁荒山,后并使用炸药爆破,挖掘机等机械设备采用剥离地表植被的方式进行砂石开采,致使原有地貌植被状态被破坏,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思南县林业局对思**采石场破坏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采石场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8872公顷(13.308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类型为一般用材林。
被告人黄某某经思南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思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思南县林业局测算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思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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