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单位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公司),**黄某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7********,住所大冶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黄某甲。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原任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1日被大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冶**公司、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11日至3月10日、2019年4月22日至5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月27日至2月11日、2019年4月11日至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大冶**公司**期间,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让该公司在大冶市**镇**村**山场进行建设采石场、厂房、安装机械设备、修路及开采矿石等项目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经湖北**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2011年至2014年12月,大冶**公司占用土地面积25607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面积17181平方米(折合25.7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复涵、证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刘某甲、盛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黄某乙、刘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冶**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7181平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黄某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传良
罗炬光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4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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