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9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云南省宣威市**镇******小区第一期**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4月与昆明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位于本市五华区******处**村委会***的土地进行采石作业,并在开采过程中超范围开采,造成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被破坏。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中超审批范围新增占用土地面积23.132亩,其中林地面积22.503亩,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用材林。案发后,黄某某对非法占用的地块进行了植被恢复。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云南昆明忆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等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2.503亩,造成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被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536808****。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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