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遂溪县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遂溪县人民检察于2019年5月31日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无需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鉴于该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居住地在麻某某,现被羁押在麻某某看守所,为便于诉讼,于2019年6月18日将案件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父亲传下来的手艺,在30年前开始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的家里制造吊灯炮并销售,而且一直没有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许可。因村民制炮而发生事故,加上政府加大打击力度,为逃避政府部门检查打击,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0月开始将制造吊灯炮的加工场转移到遂溪县**镇**村,而在麻某某**镇**村进行销售。
2019年2月1日1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湛江市遂溪县**镇**村,现场抓被告人黄某某,经对黄某某非法生产吊灯炮的加工场和储存吊灯炮的仓库进行搜索。公安机关在加工场和仓库查扣成品吊灯炮1477个、半成品吊灯炮28个,疑似黑火药、烟火药72.9公斤,制造黑火药、烟火药的原料硫磺116公斤、高氯酸钾23.5公斤、铝银粉21.9公斤、碳粉69公斤、硝酸钾8.7公斤、硝酸钡41.8公斤、氯酸钾2.8公斤等和制造黑火药、烟火药工具一批、销售笔记本一本。
经核实:
所扣押的成品吊灯炮1477个共有6种规格,分别是小规格吊灯炮有3种分别为755个、24个、484个;中规格吊灯炮150个;大规格吊灯炮58个;特大规格吊灯炮6个。对各种规格成品吊灯炮中所含的疑似黑火药、烟火药进行抽样称重,并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黑火药和烟火药。其中黑火药成分物品有161.12907公斤;烟火药成分物品有50.454513公斤;黑火药和烟火药成分物品的混合物有23.487286公斤。
所扣押的28个半成品吊灯炮中含有疑似黑火药、烟火药1公斤,扣押的疑似黑火药、烟火药有72.9公斤,经称量并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黑火药和烟火药。其中黑火药成分物品有67.1公斤;含烟火药成分物品有1公斤。
以上所扣押成品吊灯炮、半成品吊灯炮和疑似黑火药、烟火药物品中,经称重所含黑火药成分的物品共有228.22907公斤;含烟火药成分的物品共有74.941799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购买原材料后配制黑火药228.22907公斤和烟火药74.941799公斤,并用于制造吊灯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影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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