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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大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承接制作泸州老窖酒盒加工业务,由他人提供已经印制好的泸州老窖酒盒半成品,并约定以3.5元/个的价格按件计算。之后被告人黄某某雇佣叶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苍南县**镇**大街**号小作坊用胶水进行粘贴组装,按2.5元/个付费并由叶某某提供胶水,直至2020年8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查获,一并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查扣泸州老窖成品酒盒250个、印有“ ”商标标识的红色酒盒990张及黄色酒盒1250张,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苍南县**镇**大街**号住处内查获红色茅台酒盖软套4500个。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及叶某某已制作完成的泸州老窖酒盒共计26000件,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获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假冒泸州老窖成品酒盒250个、半成品酒盒2240张、茅台酒盖软套4500个;

2. 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批复、扣押清单及照片

3. 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奔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185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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