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圩老街自购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旬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陆续上网购买了射钉弹、枪管、消声器、激光灯等物品后于2019年**月份组装了枪支一支藏于家中。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2020年**月**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枪支配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枪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杰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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