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小区,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网从上线许某某(另处理)处非法购买改装射钉枪的L型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枪支。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甲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等;3.证人黄某乙、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网购枪支弹药配件,非法组装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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