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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镇**路**号**栋**房,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镇**村**号**房,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0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1980年至1990年期间在韶关市一商店购买一支制式气枪,曾有打鸟的行为,后黄某某一直将气枪藏匿于自家中未上缴。至2017年,黄某某又重新将该枪拿出试击发,发现该枪已经不能击发,便通过其淘宝账号(1581497****)在淘宝网购买配件,在其开设的作坊里利用车床、气焊机等工具,在更换了新皮套的基础上重新焊制了击锤等核心枪支配件,并将核心配件装配至原枪部件上,重新制作了一把可击发的气枪。之后在当年,其又通过在淘宝网购买了精密钢管、瞄准镜、气瓶等配件,集齐配件后在其开设的作坊里利用车床、气焊机等工具,仿照美国“秃鹰”型号气枪制造拉栓、扳机、击锤等配件,并将以上配件组装成一支气枪,并有击发打鸟的行为。

经鉴定:黄某某制造的二支气动力枪形物品具备枪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网购订单截图等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 黄曼殊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韶关市浈某某十里亭镇**村**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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