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多年前,被告人黄某某为狩猎欲组装一把枪支,于是分别从宁化城关一卖钢筋的店铺购买铁管当枪管,连城县四堡镇街上购买“火机子”,并用自己家中的木头做枪托,在宁化县**镇**村**号家中组装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制造好枪支后,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该把枪支多次狩猎,并将该枪支存放于家中。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中依法搜查时,从其家中一楼谷仓角落搜查出枪支一把。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宁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学珠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