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5********,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射钉枪、钢管和一个“保险按钮”装置后在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其果场内,将射钉枪、钢管和“保险按钮”装置进行改装成一支利用射钉弹、钢珠进行正常射击的火药枪。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了上述枪形物及抓获黄某某。经鉴定,上述枪形物属于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彩霞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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