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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钢管、射钉枪、角磨机、黑色铁质握把(枪托)、红外线瞄准器等后,在其家中将枪支零配件打磨、组装成枪支并存放于家中。2019年7 月16日,被汉源县公安局查获。2019年9月6日,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自制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具有杀伤力的枪支1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3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毓明

检察官助理:伍明英

2020年8月14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汉源县**乡**村**组**号,电话1532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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