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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射钉器、无缝精密管等物品,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上述物品组装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已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存放于其住处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

2017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上述枪支。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淘宝交易记录等;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搜查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洁

代理检察员:姚一博

2017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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