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打狗,从码口街上邓氏五金店购得射钉器,之后在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购得一根1米左右的无缝钢管,又从网上购得红外线瞄准镜,之后在自己家中用自家电焊机将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镜进行焊接,将射钉器改制成疑似枪支。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所改制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洪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曦耕
检察官助理:陈祥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238****;
2.案卷2册、光碟1张、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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