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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盗窃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4年间,同案人周某甲(已判刑)拿一支钢管找被告人黄某某帮其制作枪支,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周某甲到平和县**镇**村**加油站对面周某乙店里加工钢管、摩托车减震芯等配件,后被告人黄某某和同案人周某甲返回被告人黄某某家中使用切割机等继续改造枪支配件,与先前同案人周某甲购买的射钉枪共同组装成一支枪支,后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盗窃罪

2019年6月、8月、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三次至平和县**镇**水库,采取偷钓等手段,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养殖的多条石斑鱼和罗非鱼。经认定,被盗窃的鱼合计价值人民币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枪支等物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共同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生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制造枪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就非法制造枪支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就盗窃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理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枪支等物证由平和县公安局扣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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