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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长宁县**镇**村**组**号家中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气枪配件组装成1件枪支疑似物。2019年9月,黄某某在家中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铅丝采用高温熔化后倒模的方式制作成气枪铅弹疑似物。2019年9月25日,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某家中查获其藏匿的4806颗气枪铅弹疑似物、1件枪支疑似物、5块气枪铅弹模具、1个冲针。2019年10月16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涉案的1件枪支疑似物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属于枪支。2019年11月28日,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上述铅弹疑似物为非制式气枪弹。2019年12月10日,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上述铅弹疑似物中检出铅元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七张,散页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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