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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邓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某某,199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安置区一出租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20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中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广场购买射钉器、在网上购买无缝合金管、红外瞄准器等配件自行组装了枪支两把后,将其中一把枪支留存,另一把枪支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邓某某。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2019年**月**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枪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被告人邓某某非法买卖枪支,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杰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现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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