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于2020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犯罪于2020年6月3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先后从淘宝一个店铺购买名为“快排”的气枪零件,并组装成气枪。

2、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3800元的价格从网络上购买一把名为“秃鹰”的气枪,对方陆续将零件发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组装成气枪。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张某某(微信名“太子张”),张某某只有枪管、气瓶等零件,想买一把“秃鹰”气枪。后黄某某加工枪身、护圈等零件,又从网上购买其他“秃鹰”气枪零件,并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使张某某组装成一把气枪。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 3月30 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授权,擅自组装、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三支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