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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号之**。2020年6月17日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本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批准逮捕被告人黄某某其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9年6月起,利用网络先后注册昵称为“Qm姐妹小爱”在内的7个微信账号,用于组建介绍卖淫的微信群,包括“我的天空”群、“Tomorrow俱乐部”群、“中国爱情”群、“中国银行”群、“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口嗨”等群,群成员超过2000人,上述群内有大量卖淫女、嫖客、介绍卖淫的中介,相关人员谈妥后在本市越某某、海珠区等地卖淫嫖娼。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群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法院

    检察官:吴娟

2020年10月13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2张;

3.缴获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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