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0********,哈尼族,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86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澜沧新街赶集日)07时50分许,景某某向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称有人在澜沧新街集市上非法出售野生动物,请求公安机关前往调查。当日08时许,民警在澜沧新街小木屋旁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摆放在地摊上欲非法出售的活体鹦鹉1只。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只活体鹦鹉是灰蓝头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估价10000元人民币。查获的灰蓝头鹦鹉于2019年6月15日移交普洱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86号**寨,联系电话:182879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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