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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00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4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彭某某(已起诉)在收购被告人黄某某家旧木料时询问黄某某是否有楠木树出售,黄某某称其位于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小地名**的自留山内有楠木树,经二人商量,黄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其自留山内的8株楠木树出售给彭某某,彭某某当场将价款结清。黄某某出售楠木树未经过省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林木为桢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立木蓄积为4.062立方米。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月17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楠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莫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  李秋作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忠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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