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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武威**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来到本市凉州区**镇**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倪某某家门口,趁倪某某忘记锁紧防盗门和第二道木门之机,未经倪某某同意擅自闯入倪某某家中并进入卧室,在倪某某卧室强行与倪某某亲吻,倪某某将黄某某推开后,倪某某要求黄某某离开,黄某某拒不离开,后倪某某趁机将黄某某锁在木门外并锁紧木门,黄某某强行用脚将木门踏坏后,再次强行闯入倪某某家中,倪某某报警后黄某某逃离现场。

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倪某某已对损失赔偿自愿和解,黄某某共赔偿倪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倪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拒不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磊

201961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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