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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岳塘区板塘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店担任企划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分管的广告业务外包中按每单广告结算款10%的比列,先后10次利用建设银行卡收受广告供应商阳某某的广告制作回扣费,累计52500元。

2.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店担任企划经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市场部担任市场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分管的广告业务外包中按每单广告结算款10%的比例,先后18次利用建设银行卡收受广告供应商彭某甲的广告制作回扣费,累计83470元。

3. 2011年3月份,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店辞职的彭某乙、张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决)为从步步高***店承包到广告业务,找到原来的同事、时任步步高***店负责广告业务的企划经理黄某某,要求被告人黄某某将他人承包的步步高***店广告业务交给他们二人承包,并承诺将承包到的步步高广告业务利润的三分之一作为回扣送给黄某某,该利润回扣高于其行业潜规则5%-10%的回扣,被告人黄某某答应想办法将步步高***店的广告业务交给彭某乙、张某某承包,为逃避法律责任,三人签订了不对外公开的所谓“合伙协议”,之后黄某某又安排彭某乙、张某某拿高某某的身份资料到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广告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高某某没有作任何出资,彭某乙、张某某负责出资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步步高***店担任企划经理负责广告业务的职务便利,将步步高***店原广告业务承包商阳某某等人挤走,让彭某乙、张某某承包到步步高***店的广告业务,业务量金额达422.0203万元。为感谢黄某某的关照,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彭某乙、张某某使用建设银行卡共21次转账送给黄某某358600元。2013年底,因被告人黄某某调离步步高***店后,彭某乙另成立湖南***广告有限公司开展广告等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公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九久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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