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黄某某进入**(深圳)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始,被告人黄某某任公司自动化部总监,拥有对公司使用产品的选择决定权。2017年初,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始向**(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司暗示要收取订单金额8%的好处费,并向**公司有关人员提供了用于收款的银行卡信息,**公司为了能继续向(深圳)有限公司供货及拿到货款,同意给被告人黄某某好处费。2018年7月13日、2018年8月 15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其同学陈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 号:62170032400********),收取了**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59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二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银行卡对账单、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委托书、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订单、银行卡交易信息、退赃银行回执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欧某某、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且已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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