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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家园**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街道**商城**号店内多次向他人销售“玛卡金囊”、“黄金玛卡”、“美国玛卡”、“草本伟哥”、“植物壮根素”、“袋鼠精”、“虫草生精丸”、“Red ViAGRA”等保健食品。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向林某某销售“植物壮根素”1盒10粒、“玛卡金囊”1盒10粒、“美国玛卡”1盒10粒。2019年11月12日,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店查获“玛卡金囊”19粒、“Red VIAGRA”10粒、“黄金玛卡”12粒、“美国玛卡”10粒、“袋鼠精”10粒、“草本伟哥”10粒、“虫草生精丸”10粒、“植物壮根素”20粒,共计101粒。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甲向林某某销售的上述30粒保健食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检验,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扣押的101粒性保健品中除“玛卡金囊”、“Red ViAGRA ”合计29粒保健食品不符合检验条件无法检验外,其余72粒性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玉某市**街道**商城**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虫草生精丸8粒、极品三代草本伟哥8粒、袋鼠精8粒、USA美国玛卡8粒、黄金玛卡10粒、Red VIAGRA 10粒、玛卡金囊19粒、植物壮根素16粒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3.证人黄某乙、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扣押的虫草生精丸8粒、极品三代草本伟哥8粒、袋鼠精8粒、USA美国玛卡8粒、黄金玛卡10粒、Red VIAGRA 10粒、玛卡金囊19粒、植物壮根素16粒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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