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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内向他人销售“虫草鹿鞭王#1”等壮阳药,2019年12月2日,台州市路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内查获“老中医补肾丸”172粒,“虫草补肾王”40粒,“中医世家”33粒,“蚁力神”28粒,“硬得快”60粒,“一炮到天亮”60粒,“虎王”13粒,“炮神”16粒,“想硬就硬”12粒,“虫草鹿鞭王#1”23粒、“虫草鹿鞭王#2”10粒。经检验,其中“老中医补肾丸”中检测出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成分,“虫草补肾王”、“中医世家”、“蚁力神”、“硬得快”、“一炮到天亮”、“虎王”、“炮神”、“想硬就硬”、“虫草鹿鞭王#1”、“虫草鹿鞭王#2”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书证: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抽样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终结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薇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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