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56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进购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并在长沙市天心区**风光带摆地摊进行销售。
2018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销售保健食品时,被长沙市天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抓获,执法人员当场在被告人黄某某处起获“**天亮”10瓶(每瓶10粒,共100粒)、“**伟哥”3盒(每盒10粒,共30粒)、“**金刚”4瓶(每瓶10粒,共40粒)、“**卡”5盒(每盒10粒,共50粒)。
经鉴定,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的“**天亮”含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325.5mg/g;“**金刚”含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63.0mg/g;“**卡”含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67.0mg/g;“**伟哥”含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132.5mg/g。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明知其销售的食品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治明
2018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候审,联系方式1334731****、1867312****;
2、移送证据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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