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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1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11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光周,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Gucci、香奈儿、阿玛尼、耐克、Louis Vutrton(LV)、Daniel

We1lington(DW)、Mode CreationMunich(Mcm)、圣罗兰(Ysl)、 Dior等注册商标品牌的授权许可,在鹿城区**街道**大厦**栋**室通过互联网络微信联系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包、皮带、手表等物,后于2019年3月28日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Gucci、香奈儿、阿玛尼、耐克、Louis Vuttton(LV)、Danie We1lington(DW)、 ModeCreationMunich(Mcm)、圣罗兰(Ys1)、Dior的商品经核算金额合计为119805元,根据查获的销售单据核算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为50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决定书、销货单复印件、已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清单、仓库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清单、鹿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移送书及现场照片、鹿城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伊夫圣罗朗股份公司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LV鉴定报告、GUCCI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NIKE鉴定证明、“MCM”品牌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11588****、1565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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