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6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台山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是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冒“STRONG H”牌子的工业裁衣机用直刀片等商品,并按客户要求存放于广州市越某某荔德路**号**仓库。2019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对出通道的货柜车(车牌:粤AX599)上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STRONG H”牌子的工业裁衣机用直刀片100箱(型号:8KM,30箱,21500片;型号:10KM,70箱,50200片);假冒“KenLen”牌子的钑骨衣车牙仔(型号:118-82800)97套、仗根多针位(型号:1/8X17针)95套、日字埋夹拉筒(型号:174302L)97套、平车牙仔(型号:149057,18盒)1800个;假冒SILVER STAR牌子的烫斗598只、烫斗配件管1998条。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
经核算,其中被缴获的71700片假冒“STRONG H”牌直刀片货值人民币189,290.00元。
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涉案的“STRONG H”、“KenLen”、“SILVER STAR”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直刀片、烫斗、缝纫机及配件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STRONG H”、“KenLen”、“SILVER STAR”商标的商品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6、鉴定报告。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9张。
3、缴获的假冒“STRONG H”牌子的工业裁衣机用直刀片100箱(型号:8KM,30箱,21500片;型号:10KM,70箱,50200片);假冒“KenLen”牌子的钑骨衣车牙仔(型号:118-82800)97套、仗根多针位(型号:1/8X17针)95套、日字埋夹拉筒(型号:174302L)97套、平车牙仔(型号:149057,18盒)1800个;假冒SILVER STAR牌子的烫斗598只、烫斗配件管1998条;苹果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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