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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191号

被告单位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24****,单位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排**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南安市**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排**号,系西安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淮海”牌灭火器,予以大量销售。被告黄某某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购进的“淮海”牌灭火器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大量购进该假灭火器,并私自伪造徐州淮海灭火器的质量检验报告,加盖伪造的徐州淮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海公章,以假充真,大量销售给包括西安宏业水暖建材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客户。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该公司共销售贴有假冒“淮海”牌注册商标的淮海牌假灭火器共计6512具,价值共计204310元。经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鉴定:西安安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的徐州“淮海”牌灭火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贴有“淮海”注册商标的灭火器;2.书证: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咸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检验记录、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提供材料;3、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明细账本及销售单;4、扣押清单;5、证人证言;6、户籍证明、西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证明材料;7、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原亚芳

2014年8月22日

附:1、案卷肆册。

2、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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