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张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智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经“阿水”(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黄某某开始为“大头”(另案处理)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大头”通过电话通知黄某某,黄某某就驾车到指定地点接收假冒伪劣香烟,然后存储在本市樟木头镇保利林语花园44栋D10室(黄某某承租)、43栋D13室(临时借用)。黄某某还根据“大头”的安排,驾车将其存储的假冒伪劣香烟送至指定地点给客户。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联合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对本市樟木头镇保利林语花园44栋D10室、43栋D13室及负一楼地下车库内停放的一辆小货车(车牌号为粤S6A****)进行调查,查获假冒双喜、中华、利群、黄鹤楼、芙蓉王等多个品牌的伪劣香烟共6599条131.98万支(价值959885.2元),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至案发,黄某某已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共2239条(价值272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严某某的证言,假冒伪劣香烟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3. 移送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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