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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年429被某某

辩护人张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智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6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经“阿水”(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黄某某开始为“大头”(另案处理)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大头”通过电话通知黄某某,黄某某就驾车到指定地点接收假冒伪劣香烟,然后存储在本市樟木头镇保利林语花园44栋D10室(黄某某承租)、43栋D13室(临时借用)。黄某某还根据“大头”的安排,驾车将其存储的假冒伪劣香烟送至指定地点给客户。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联合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对本市樟木头镇保利林语花园44栋D10室、43栋D13室及负一楼地下车库内停放的一辆小货车(车牌号为粤S6A****)进行调查,查获假冒双喜、中华、利群、黄鹤楼、芙蓉王等多个品牌的伪劣香烟共6599条131.98万支(价值959885.2元),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至案发,黄某某已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共2239条(价值272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严某某的证言,假冒伪劣香烟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9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3. 移送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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