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6********,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接受安全培训和相关技能培训的情况下受雇进入湖北省**资源有限公司**号塑料生产车间担任管理人员。2019年5月12日9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与工人罗某某在清理传送带里面剩余的塑料片料时,罗某某未听劝阻,穿拖鞋站在搅拌槽边沿,双手提蛇皮袋接装传送带输送上来的塑料片料,黄某某则用手托举蛇皮袋底部。当快装满时,黄某某欲关掉传送带,便随手按下搅拌槽开关面板上的按钮,搅拌槽突然震动开始运行,导致罗某某没有站稳跌进搅拌槽内,黄某某又按下开关面板上的另外一个按钮,但搅拌槽仍未停止运行,黄某某呼救,工友关掉设备后随即将罗某某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48分,120救护车将罗某某送往汉川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1点42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2.户籍信息、投案自首证明、湖北省**资源有限公司文件传阅通知、工资表、电费确认通知单、案件移送书、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汉川经济开发区2019年与**资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发区企业安全检查表、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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